阿联酋标准与计量法令

第1条

为适用本法令,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及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主管部:工业与先进技术部。 部长:工业与先进技术部长。 相关机关:负责标准、计量、校准、认可及合格评定事务的联邦或地方政府机关。 计量器具:用于测量的机器、工具及设备,包括天平、容量量具、长度量具、基准单位等直接计量器具,以及温度计、压力表、水表、电表等间接计量器具。 实验室:实施检测及校准的机构。 校准:为确定及控制计量器具和设备的效能与准确度而进行的操作。 标准规范:规定商品、产品、材料、服务或其他受测对象的性质或说明、特征、质量等级、尺寸、计量指标或安全要求的文件,并包括术语、符号、测试方法、抽样、包装、标签及标志。 经批准的标准规范:经主管部批准的规范,称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标准规范,以 UAE.S 表示。 技术法规:由内阁作出的决定,直接规定或通过援引、纳入标准规范、技术规范或操作规范的内容来规定具有强制效力的技术要求。 标志:表示主管部或其在标准、计量、质量及合格评定方面所发布内容,或表示与上述领域有关的任何国际机构的图形、标记、符号、印章、铭文或图像。 合格评定:为核实商品、产品、材料或服务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直接或间接开展的任何活动。 合格评定机构:经主管部登记、认可或接受并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机构,包括检测及校准实验室、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机构,以及向体系、人员或产品颁发证书的机构;医疗实验室、研发实验室及用于个人、培训或教育目的的实验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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