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标准与计量法令

第2条

主管部履行下列职责: 1. 会同相关机关编制、批准、公布、审查及修订标准规范;部长就实施经批准的标准规范作出决定,但人用及兽用药品、血清及类似产品除外。 2.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国家计量与校准制度,报内阁批准。 3.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国家合格评定制度,报内阁批准。 4.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监督技术法规实施的国家制度,以保障产品、商品及材料安全,报内阁批准。 5. 提出并制定产品、商品及材料登记及其组成规范和标准确定的国家制度,经与相关机关协调后由部长批准。 6.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合格评定机构登记、认可及指定的国家制度,报内阁批准。 7.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本地增加值国家制度,报内阁批准。 8. 发展并统一计量手段和方法,并对其进行校准、控制及监督。 9. 使标准规范与国际、区域或海湾标准协调一致;部长在与相关机关协调后作出相关决定。 10. 将国际、区域或海湾规范采纳为经批准的标准规范,并以阿拉伯文、其他语言或两者发布;部长在与相关机关协调后作出相关决定。 11. 与相关机关协调,保管、维护经批准的基本计量基准,用于计量设备和器具的监督、审核及校准,并规范校准证书的签发。 12. 运营开展标准与计量相关检查、测试、分析及研究所需的实验室和研究机构,检验材料及产品,校准计量设备,并与境内外经认可的实验室签订合同。 13. 颁发或承认符合经批准标准规范及标志的合格证书,确定其种类,并规范其颁发及使用条件。 14. 编制、公布、发行及销售经批准标准规范和标准化相关出版物。 15. 经与相关机关协调,依现行程序及法律与海湾、区域和国际组织或机构就标准规范、标志及合格证书的相互承认达成协议。 16. 会同相关机关制定并发布创新产品(包括先进技术产品)的检查、测试要求及技术标准,以及与国际标准协调的程序。 17. 在标准、计量、校准、认可、合格评定活动及本地增加值领域设立专门技术理事会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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