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标准与计量法令

第3条

1. 主管部作为国家唯一的主管机构,发布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标准规范。未经主管部许可,任何其他机构不得制定或发布标准规范,亦不得使用、放置或绘制含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标准”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标准规范”等字样,或在阿拉伯文或其他语言中含有相同含义的类似表述或符号。 2. 部长可批准自愿性标准规范,但其自愿适用不得损害下列事项: a. 维护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 b. 消费者保护; c. 保障公共利益;以及 d. 支持国民经济及工业和商业部门的政策与战略。 3. 经批准的标准规范可根据部长提议由内阁决定强制实施;强制实施后称为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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