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Law+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
逐条目录 · 第页 1 / 1
阿联酋标准与计量法令 — 第1–16条
-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为适用本法令,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及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主管部:工业与先进技术部。 部长:工业与先进技术部长。 相关机关:负责标准、计量、校准、认可及合格评定事务的联邦或地方政府机关。 计量器具:用于测量的机器、工具及设备,包括天平、容量量具、长度量具、基准单位等直接计量器具,以及温度计、压力表、水表、电表等间接计量器具。 实验室:实施检测及校准的机构。 校准:为确定及控制计量器具和设备的效能与准确度而…
- 第2条 — Article (2) Ministry Competencies
主管部履行下列职责: 1. 会同相关机关编制、批准、公布、审查及修订标准规范;部长就实施经批准的标准规范作出决定,但人用及兽用药品、血清及类似产品除外。 2.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国家计量与校准制度,报内阁批准。 3.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国家合格评定制度,报内阁批准。 4.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监督技术法规实施的国家制度,以保障产品、商品及材料安全,报内阁批准。 5. 提出并制定产品、商品及材料登记及其组成规范和标准确定的国家制…
- 第3条 — Article (3)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1. 主管部作为国家唯一的主管机构,发布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标准规范。未经主管部许可,任何其他机构不得制定或发布标准规范,亦不得使用、放置或绘制含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标准”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标准规范”等字样,或在阿拉伯文或其他语言中含有相同含义的类似表述或符号。 2. 部长可批准自愿性标准规范,但其自愿适用不得损害下列事项: a. 维护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 b. 消费者保护; c. 保障公共利益;以及 d. 支持国民经济及工业和商业部门…
- 第4条 — Article (4) Mark Registration
主管部是唯一负责规范标志使用并办理其登记的机构,所有该等标志统称“主管部标志”。主管部有权依部长决定所规定的规则,授予、续期、暂停或撤销其标志的使用许可,并在境外登记该等标志。标志签发或批准后,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官方公报》公布。
- 第5条 — Article (5) Offences and Penalties
适用本法令规定的处罚,不妨碍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更严厉处罚。
- 第6条 — Article (6) Impersonation and Unauthorised Marks
实施下列任一行为者,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不低于3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处罚: 1. 冒充获授权行使司法警察职权的主管部工作人员;或 2. 未经主管部许可签发或使用任何标志。
- 第7条 — Article (7) Obstruction of Inspection
阻止、妨碍或逃避检查,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不实资料者,处监禁并处不低于1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处罚。
- 第8条 — Article (8) Breach of Technical Regulations
违反依据本法令发布的技术法规者,处监禁并处不低于3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处罚,并没收涉案材料及产品。
- 第9条 — Article (9) False Claims of Conformity
以不实方式宣传、要约或销售材料或产品,声称其具备经批准标准规范所规定特性的,处监禁并处不低于3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处罚;所有涉案材料均予没收。
- 第10条 — Article (10) Repeat Offence
再次违法的,法院除可将规定处罚加倍外,还可判令永久吊销经营机构许可证。
- 第11条 — Article (11) Breach of Implementing Resolutions
违反为实施本法令而发布之决定的任何规定者,处监禁并处不低于25,000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处罚。
- 第12条 — Article (12) Delegation to Concerned Authorities
内阁可根据部长提议,依其确定的条件授权政府或私人机构履行本法令规定的主管部部分职责。
- 第13条 — Article (13) Judicial Police
由司法部长会同部长决定指定的主管部工作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且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具有司法警察人员身份。
- 第14条 — Article (14) Implementing Resolutions
在不影响内阁职权的前提下,部长发布实施本法令所需的决定。
- 第15条 — Article (15) Repeals and Transitional Continuity
1. 与本法令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任何规定均予废止。 2. 有关标准、计量、校准、认可及合格评定的现行法规、制度及决定继续适用,直至依据本法令发布替代文件。
- 第16条 — Article (16) Publicat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本法令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