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 联邦法律

劳动关系法

关于雇佣、工资、工时、休假及劳动关系终止的核心联邦法律。

资料类型联邦法令
法律部门劳动法
法律体系联邦法律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17日
颁布日期2021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2022年2月2日
官方公报712 (Supplement) · 2021年9月26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16日
合并更新至

01

文件概览

关于雇佣、工资、工时、休假及劳动关系终止的核心联邦法律。

  • 劳动合同与试用期。
  • 工时、休假与工资。
  • 终止、补偿与劳动争议。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已提供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发布的英文版本;俄文和中文按页面所示实际覆盖率发布。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74 / 74
已译为中文74 / 74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相应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人力资源和本国化部。 部长:人力资源和本国化部长。 私营部门:由个人全资所有或由个人与联邦或地方政府共同所有的公司、机构、企业或其他实体,以及由联邦或地方政府全资所有的公司和机构,但其设立文件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除外。 企业: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国家境内雇用劳动者,以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的任何经济、技术、工业、商业单位或其他经认可单位。 雇主:以工资为对价雇用一名或多名劳动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劳动者:经部批准,在国家境内一家获许可企业中接受雇主监督和指挥工作的自然人。 未成年劳动者:年满十五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工作:依不同工作形式实施的任何智力、技术或体力劳动。 工作许可:由部签发,准许自然人在获许可企业工作的文件。 劳动合同:雇主与劳动者订立的协议,劳动者承诺接受雇主监督和指挥为其工作,雇主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合同格式支付工资。 试用期:雇主可规定的期间,用于评价劳动者表现并使劳动者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环境,据此依本法令决定继续或终止劳动合同。 通知期:劳动合同约定的通知期间,任何一方拟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应遵守。 基本工资:劳动合同约定,按月、周、日、小时或计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报酬,不包括其他津贴或实物福利。 工资:基本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或本法令为劳动者规定的现金津贴和实物福利;可包括雇主必须提供的实物福利或其现金等值(如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将其确定为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因付出劳动、承受工作风险或其他原因应得的津贴、生活成本津贴、销售提成,或就劳动者销售、生产或收取的款项支付的利润比例。 工作日:实施本法令的决定所确定的正式工作日。 工作场所: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劳动者为雇主履行约定职责和提供服务的地点。 连续服务:自开始工作之日起在同一雇主或其法定继受人处不间断的服务。 日薪劳动者:按日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工伤:内阁决定发布的表格所列职业病,或劳动者在履行工作期间或因工作而遭受的其他伤害。劳动者在不停车且不偏离通常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经证明发生的事故,也视为工伤。 医疗机构:负责卫生事务的联邦或地方政府机构,或获许可在国家境内提供医疗服务的私人医疗设施。 劳动者家庭:配偶及子女。 个别劳动争议:雇主与单一劳动者之间,争议事项涉及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的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雇主与其劳动者之间,争议事项涉及全体劳动者或其中一组劳动者共同利益的争议。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令旨在:1. 保障国家劳动力市场的效率,以吸引并留住最优秀的人才和未来技能,为雇主营造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协助双方参与实现国家发展目标;2. 规范劳动关系,平衡确定该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 通过保护劳动关系各方,并考虑劳动关系的发展及可能影响该关系的特殊情况,增强国家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4. 支持并提升私营部门劳动者的能力和技能,以提高国家劳动力市场劳动队伍的效率和生产力;5. 保护劳动关系双方,使其能够在本法令框架内取得应有权利。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本法令适用于国家私营部门的所有企业、雇主和劳动者。 2.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法令:a. 联邦和地方政府机构的雇员;b. 武装部队、警察和安全机构人员;c. 家庭服务人员。 3. 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将任何类别全部或部分排除在本法令适用范围之外,并确定对其适用的法律。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出身或残疾而实施会削弱机会平等,或损害取得、继续从事工作以及享受工作权利之平等的歧视。雇主亦不得对工作职责相同的岗位实施歧视。 2. 旨在促进本国公民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规则和程序不构成歧视。 3. 在不损害本法令赋予职业女性权利的前提下,所有规范劳动者就业的规定均应不加歧视地适用于职业女性。 4. 女性从事与男性相同或同等价值的工作,应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工资。内阁根据部长建议作出决定,规定评价同等价值工作的必要程序、规范和标准。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禁止雇用未满十五周岁的人。 2. 雇用未成年劳动者应满足:a. 其监护人或照管人的书面同意;b. 医疗机构出具的适任有关工作的健康证明;c. 实际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六小时,并包括总计不少于一小时的一次或多次休息,且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四小时;d. 不得在19时至次日7时工作;e. 不得从事危险、艰苦或依其性质有损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该等工作由部长与有关机关协调后决定;f. 不得要求其加班、在规定时间后留在工作场所,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 3. 本法令实施条例应规定未成年劳动者就业制度、雇主必须遵守的程序、禁止未成年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以及向未成年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和资质培养的慈善、教育和培训机构等实体免于适用本条部分规定的条件。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未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取得部签发的工作许可,不得在国家境内从事工作,雇主亦不得招募或雇用任何劳动者。 2.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工作许可的条件、规范和种类,以及许可签发、续期和注销程序。 3. 未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部的许可,不得从事招募劳动者或为劳动者招募、就业提供中介的活动。 4. 禁止雇主直接或间接向劳动者收取招募和就业的费用及成本。 5. 部长与国家有关机关协调后,作出决定规范禁止招募和雇用劳动者的岗位及其控制规则。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可订立合同的工作形式如下:a. 全日制:在全部工作日内按每日完整工时为一个雇主工作;b. 非全日制:按规定的小时数或天数为一个或多个雇主工作;c. 临时工作:依其性质具有特定期限,或针对特定任务并于任务完成时终止的工作;d. 灵活工作:工作小时或工作日随工作量及雇主经济、运营变化而改变,劳动者可按工作条件和需要在不同时段为雇主工作;e.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形式。 2. 实施条例应规定各类工作形式的条件和规范,以及每种形式下劳动者和雇主的义务。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雇主必须依双方约定的工作形式,按照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格式与劳动者订立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一份由雇主保存,另一份交付劳动者。 2. 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任何证据方式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数额以及其依本法令、实施条例和实施决定享有的任何权利。 3. 劳动合同依双方约定订立为可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 4. 合同延长或续期时,新期间视为原期间的延续,并在计算劳动者连续服务期间时合并计算。 5. 原期限届满或约定工作完成后,双方未经明示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合同视为依相同条件默示延长。 6. 在遵守本条第3款的前提下,实施条例应依核准的技能等级规定劳动合同格式、工作形式转换规则以及向部登记合同的规定。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雇主可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规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并可在该期间内提前至少十四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后终止其服务。 2. 同一雇主不得对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以上试用期。劳动者顺利通过试用期并继续工作的,合同依约定条件生效,试用期计入服务期间。 3. 劳动者拟在试用期内转至国家境内另一雇主处工作的,应至少在拟终止合同之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原雇主。除另有约定外,新雇主应补偿原雇主招募或签约该劳动者的成本。 4. 外籍劳动者拟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并离境的,应至少提前十四日书面通知雇主。其拟在离境之日起三个月内返回国家并取得新工作许可的,除劳动者与原雇主另有约定外,新雇主应支付本条第3款所述补偿。 5. 任何一方未遵守本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通知期或通知期剩余部分劳动者工资的补偿。 6. 外籍劳动者未遵守本条规定离境的,自离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获发在国家工作的许可。 7. 部可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规范和程序,使某些岗位类别、技能等级或劳动者免受本条第4款和第6款所规定不发工作许可条件的限制。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如劳动者受托工作使其能够了解雇主客户或接触商业秘密,雇主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不得与其竞争或参与同一行业的任何竞争项目。该限制应就时间、地域和工作种类明确,并以保护合法商业利益所必需者为限,竞业限制期限自合同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2. 雇主违反本法令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该限制无效。 3. 雇主因劳动者违反本条提起诉讼的,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满一年后不予受理。 4. 本法令实施条例应规定本条适用规则,以及可依条例规定条件和规范免于适用第1款的技能等级或职业。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雇主可将其任何工作交由另一雇主完成;在此情况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后者应就本法令赋予其从事该项工作的劳动者的权利独自承担责任。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除确有必要,或为防止事故发生或修复事故后果外,不得指派劳动者从事与劳动合同约定有根本差异的工作;该指派应依本法令实施条例仅属临时性质。 2. 在第1款所述情形以外,雇主可指派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工作,但须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 3. 如从事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工作要求劳动者改变住所,雇主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劳动者迁移和住宿费用。

第1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雇主必须:1. 依部决定的条件、规范和程序保存劳动者档案和记录,劳动者档案自服务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两年;2. 不得扣留劳动者官方文件,亦不得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强迫其离境;3. 依本法令实施条例制定工作组织规则,包括工作指示、处分、晋升、奖金等规章制度;4. 依国家现行规则、条件和标准提供经主管机关许可的适当住所,或支付住房津贴,或将其计入工资;5. 投资发展劳动者技能,并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提供最低限度的培训、资质培养及赋能工具和方案;6. 提供必要防护手段,防止工作期间可能发生的工伤和职业病,提供指导和宣传制度及适当培训,并定期评价各方对职业健康、安全和安保要求的遵守情况;7. 依工作及劳动者性质采取适当方法,确保劳动者知悉其工作权利和义务;8. 依国家现行法律承担劳动者医疗费用;9. 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的保险、缴费和担保费用;10. 除依本法令外,不得允许劳动者为他人工作;11. 劳动合同届满时,应劳动者请求免费出具经验证明,载明入职日、工作终止日、服务总期间、职称或工作种类、最后工资及合同终止原因,且不得载有可能损害劳动者声誉或降低其就业机会的内容;12. 承担劳动者返回招募地或双方约定其他地点的费用,但劳动者已受雇于另一雇主,或合同因劳动者原因终止而应由其承担费用的除外;13. 提供安全、适当的工作环境;14. 履行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内阁决定或国家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雇主不得以任何手段迫使或强迫劳动者,或以处罚相威胁,使其为雇主工作,或违背其意愿完成工作、提供服务。 2. 禁止雇主、上级、同事或共同工作人员对劳动者实施性骚扰、欺凌或任何言语、身体或心理暴力。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劳动者死亡时,雇主应自死亡之日或知悉死亡之日起不超过十日内,向劳动者家庭交付其工资、其他金钱权益以及其依本法令和实施条例应得的服务终了金。 2. 在遵守第1款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书面指定一名家庭成员在其死亡时领取其权益。 3. 亲属提出请求的,雇主应承担准备并将死亡劳动者遗体运回其原籍国或居住地的全部费用。 4. 如无法向劳动者家庭或其他权利人交付权益,部可与有关机关协调建立保管机制。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劳动者必须:1. 依合同约定,在雇主或其代表指挥和监督下亲自完成工作,不得转交其他劳动者或人员;2. 工作期间遵守适当行为和道德规范,诚实并恪守职业操守;3. 保护其保管的生产资料和工作工具,采取必要措施存放于指定地点;4. 对因工作接触的信息和数据保密,不披露商业秘密,并在服务终止时向雇主返还其保管的一切物品;5. 未经雇主或其代表许可,不得以个人名义保存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纸质或电子文件原件;6. 遵守企业依现行法律或工作规章制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指示;7. 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和工时内工作,有效沟通协作,高效完成所分配任务;8. 持续勤勉发展岗位和专业技能,提高为雇主提供的工作水平;9. 不得违反本法令及其他适用法律为他人工作;10. 自服务终止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内腾退雇主提供的住所;经雇主同意,可在期满后承担住宿费用或按双方书面约定继续居住;11. 履行本法令、实施条例或国家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1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每日最多八小时或每周最多四十八小时。 2. 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并与有关机关协调,依本法令实施条例所定劳动分类,增加或减少某些经济部门或劳动者类别的每日工时,并规定其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及禁止工作的时段。 3. 劳动者往返住所与工作地点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本法令实施条例依其规范规定的某些劳动者类别除外。 4. 斋月期间的工作时间由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 5. 劳动者全日制工作的,未经其书面同意,原雇主或劳动者依本法令为其工作的其他雇主不得要求劳动者工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 6. 劳动者经雇主同意拟在国家境内或境外远程工作的,雇主可规定特定工作时间。

第1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劳动者连续工作不得超过五小时而无一次或多次总计不少于一小时的休息。实行轮班制的企业,或依岗位性质(如现场工作)确定的某些岗位类别,其工作和休息时间应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分类进行安排。

第1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雇主可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外加班,但每日不得超过两小时;超过该限度仅可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范进行。任何情况下,每三周总工时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四小时。 2. 工作情况要求劳动者超过正常工时工作的,超出时间视为加班,劳动者应取得按基本工资计算的正常工时工资并加付不低于该工资25%的金额。 3. 工作情况要求劳动者在22时至次日4时加班的,应取得按基本工资计算的正常工时工资并加付不低于该工资50%的金额;轮班劳动者除外。 4. 工作情况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工作组织规则规定的休息日工作的,应给予另一休息日作为补偿,或支付按正常工作日工资计算的当日工资并加付不低于该日基本工资50%的金额。 5. 除日薪劳动者外,不得要求劳动者连续在两个以上休息日工作。

第2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令实施条例应规定可免于适用本法令工作时间规定的劳动者类别。

第2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或工作组织规则每周享有不少于一日的带薪休息。内阁可作出决定增加本条规定的每周休息日。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工资数额或种类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未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劳动争议确定。 2. 雇主必须依部核准的制度以及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规范和程序,按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3. 工资以阿联酋迪拉姆支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也可用其他货币支付。

第2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计件工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在提出与工资有关的请求或诉讼前六个月内实际工作日所得工资的平均数计算。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月薪劳动者经书面同意,可转为日薪、周薪、计件或小时工资劳动者,但不得损害其在月薪工作期间已经取得的权利。

04

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RU
74 / 74 · 100%
EN
74 / 74 · 100%
AR
74 / 74 · 100%
中文
74 / 74 · 100%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17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16日——导入官方来源版本。
  • 2026年8月17日——审核分类、适用范围、翻译状态及发布覆盖率。

06

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33 of 2021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核对官方文本 ↗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