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6条

1. 未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取得部签发的工作许可,不得在国家境内从事工作,雇主亦不得招募或雇用任何劳动者。 2.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工作许可的条件、规范和种类,以及许可签发、续期和注销程序。 3. 未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部的许可,不得从事招募劳动者或为劳动者招募、就业提供中介的活动。 4. 禁止雇主直接或间接向劳动者收取招募和就业的费用及成本。 5. 部长与国家有关机关协调后,作出决定规范禁止招募和雇用劳动者的岗位及其控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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