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止雇用未满十五周岁的人。 2. 雇用未成年劳动者应满足:a. 其监护人或照管人的书面同意;b. 医疗机构出具的适任有关工作的健康证明;c. 实际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六小时,并包括总计不少于一小时的一次或多次休息,且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四小时;d. 不得在19时至次日7时工作;e. 不得从事危险、艰苦或依其性质有损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该等工作由部长与有关机关协调后决定;f. 不得要求其加班、在规定时间后留在工作场所,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 3. 本法令实施条例应规定未成年劳动者就业制度、雇主必须遵守的程序、禁止未成年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以及向未成年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和资质培养的慈善、教育和培训机构等实体免于适用本条部分规定的条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