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相应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人力资源和本国化部。 部长:人力资源和本国化部长。 私营部门:由个人全资所有或由个人与联邦或地方政府共同所有的公司、机构、企业或其他实体,以及由联邦或地方政府全资所有的公司和机构,但其设立文件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除外。 企业: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国家境内雇用劳动者,以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的任何经济、技术、工业、商业单位或其他经认可单位。 雇主:以工资为对价雇用一名或多名劳动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劳动者:经部批准,在国家境内一家获许可企业中接受雇主监督和指挥工作的自然人。 未成年劳动者:年满十五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工作:依不同工作形式实施的任何智力、技术或体力劳动。 工作许可:由部签发,准许自然人在获许可企业工作的文件。 劳动合同:雇主与劳动者订立的协议,劳动者承诺接受雇主监督和指挥为其工作,雇主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合同格式支付工资。 试用期:雇主可规定的期间,用于评价劳动者表现并使劳动者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环境,据此依本法令决定继续或终止劳动合同。 通知期:劳动合同约定的通知期间,任何一方拟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应遵守。 基本工资:劳动合同约定,按月、周、日、小时或计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报酬,不包括其他津贴或实物福利。 工资:基本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或本法令为劳动者规定的现金津贴和实物福利;可包括雇主必须提供的实物福利或其现金等值(如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将其确定为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因付出劳动、承受工作风险或其他原因应得的津贴、生活成本津贴、销售提成,或就劳动者销售、生产或收取的款项支付的利润比例。 工作日:实施本法令的决定所确定的正式工作日。 工作场所: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劳动者为雇主履行约定职责和提供服务的地点。 连续服务:自开始工作之日起在同一雇主或其法定继受人处不间断的服务。 日薪劳动者:按日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工伤:内阁决定发布的表格所列职业病,或劳动者在履行工作期间或因工作而遭受的其他伤害。劳动者在不停车且不偏离通常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经证明发生的事故,也视为工伤。 医疗机构:负责卫生事务的联邦或地方政府机构,或获许可在国家境内提供医疗服务的私人医疗设施。 劳动者家庭:配偶及子女。 个别劳动争议:雇主与单一劳动者之间,争议事项涉及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的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雇主与其劳动者之间,争议事项涉及全体劳动者或其中一组劳动者共同利益的争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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