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16条

劳动者必须:1. 依合同约定,在雇主或其代表指挥和监督下亲自完成工作,不得转交其他劳动者或人员;2. 工作期间遵守适当行为和道德规范,诚实并恪守职业操守;3. 保护其保管的生产资料和工作工具,采取必要措施存放于指定地点;4. 对因工作接触的信息和数据保密,不披露商业秘密,并在服务终止时向雇主返还其保管的一切物品;5. 未经雇主或其代表许可,不得以个人名义保存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纸质或电子文件原件;6. 遵守企业依现行法律或工作规章制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指示;7. 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和工时内工作,有效沟通协作,高效完成所分配任务;8. 持续勤勉发展岗位和专业技能,提高为雇主提供的工作水平;9. 不得违反本法令及其他适用法律为他人工作;10. 自服务终止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内腾退雇主提供的住所;经雇主同意,可在期满后承担住宿费用或按双方书面约定继续居住;11. 履行本法令、实施条例或国家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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