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雇主可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外加班,但每日不得超过两小时;超过该限度仅可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范进行。任何情况下,每三周总工时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四小时。 2. 工作情况要求劳动者超过正常工时工作的,超出时间视为加班,劳动者应取得按基本工资计算的正常工时工资并加付不低于该工资25%的金额。 3. 工作情况要求劳动者在22时至次日4时加班的,应取得按基本工资计算的正常工时工资并加付不低于该工资50%的金额;轮班劳动者除外。 4. 工作情况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工作组织规则规定的休息日工作的,应给予另一休息日作为补偿,或支付按正常工作日工资计算的当日工资并加付不低于该日基本工资50%的金额。 5. 除日薪劳动者外,不得要求劳动者连续在两个以上休息日工作。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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