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8条

1. 雇主必须依双方约定的工作形式,按照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格式与劳动者订立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一份由雇主保存,另一份交付劳动者。 2. 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任何证据方式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数额以及其依本法令、实施条例和实施决定享有的任何权利。 3. 劳动合同依双方约定订立为可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 4. 合同延长或续期时,新期间视为原期间的延续,并在计算劳动者连续服务期间时合并计算。 5. 原期限届满或约定工作完成后,双方未经明示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合同视为依相同条件默示延长。 6. 在遵守本条第3款的前提下,实施条例应依核准的技能等级规定劳动合同格式、工作形式转换规则以及向部登记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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