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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 第1–14条
-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上文提及的 2018 年第 (10) 号联邦法中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此;否则,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和表达应具有各自赋予的含义: 部:工业和先进技术部。部长:工业和先进技术部长。市场:指定用于销售、租赁或展览的场所和设施,或指定用于销售或展览的展览会,包括自由区和电子市场。批准实体:经该部批准的实体,具有根据风险评估研究领域的国际参考方法和惯例编写和发布产品风险评估和分析报告的能力和技术能力。法律:2018 年关于产品安全的联邦法律第…
- 第2条 — Article (2) Controls of Accepting Conformity Certificates from the Approved Entity
在不影响该法第 (4) 条的情况下,如果产品符合涵盖产品安全方面的认可标准,或者符合国家以外经批准实体发布并经该部批准的任何其他标准,则该产品被视为安全。根据以下控制措施,实体被视为获得批准: 1. 如果根据 2015 年第 (35) 号内阁决议获得认可,请参见上文。 2. 如果由国际公认的实体根据国际标准进行认可,或者在国际多边认可的体系内运作。 3. 如果其在与该部签订相互承认合格证书或认可程序的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的政府机构的监督下运…
- 第3条 — Article (3) Risk Assessment Report
1.如果本条第(4)条第(1)项中的两种情况不适用于该产品,供应商应向该部提供“关于该产品或其方面的风险评估报告”,但该报告由以下任何批准实体出具: a.对其产品安全性拥有认可、认可或批准的工厂。 b.主管当局。 c.经部批准的大学、中心、实验室或有资格的研究机构。 d.经该部批准的健康或医疗中心。 e.该部接受的任何其他权力。 2. 该部应审查并接受上述第(1)项所述的报告,并据此作出适当的决定。
- 第4条 — Article (4) Controls of Risk Assessment Report Submission
供应商在向该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后应遵守以下控制措施: 1. 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贴上数据和信息标签,其中包括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供应商的身份和地址的所有信息、与产品相关的参考资料、产品所属的生产批次(如果需要)以及该部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2. 如果此类风险不具体,则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间以及在产品预期和预期用途内固有风险的信息,前提是此类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特性,包括其组件、包装、使用或组装说明以及安装和维护说明,具…
- 第5条 — Article (5) Risk Assessment Report Requirements
除本法第(4)条第(2)项规定的要求外,上述第(3)条中提到的报告应以使用现有现代技术的科学证据支持的检查和测试为依据,并按照该部确定或接受的控制措施进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供应商信息和地址。 2. 有关运输、储存、展示和安全的信息。
- 第6条 — Article (6) Unsafe Product Entry Prevention
国家海关当局应按照以下控制措施阻止不安全产品入境: 1. 如果确定产品不安全,根据法律和本决议的规定。 2. 缺乏部委或批准实体颁发的证明已满足安全产品要求的证书。
- 第7条 — Article (7) Mechanisms of Verifying Safe Products
1. 该部应与国内海关当局协调,提供适当的机制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 2. 该部或批准实体应为每批货物颁发有关安全产品状况的证书或声明。
- 第8条 — Article (8) Preventive and Remedial Measures and Procedures of Product Withdrawal and Recall
如果发现产品特性发生变化,并且产品因正常使用而变成不安全产品,根据上述第(4)条规定的控制,供应商应按照以下规定从市场上撤回和召回该产品: 1.发现不安全的产品,特别是以下产品,应从市场上撤回或召回: a.由于设计或制造缺陷而被确认具有危险性的产品。 b.产品被发现并随后被确认不符合安全产品的标准和要求。 c.产品不符合与产品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d.不符合国家适用法律的产品,例如未使用质量标签或标志、产品标签或规定的能效标签,相关供应商…
- 第9条 — Article (9) Market Supervisory Procedures
1.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或公认的方法和手段,按照标准和手册,通过文件审查和检查以及对产品样品进行必要的测试,进行适合产品特性的监督、市场调查和检查。 2. 必要时,该部应与主管部门协调,就被认定为高风险或中度风险产品的产品向消费者发出警告。 3. 供应商应配合主管部门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以防止或尽量减少产品投放市场造成的风险。 4.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主管当局可以进入供应商的设施和场所采集产品样品。 5. 主管当局应对工厂…
- 第10条 — Article (10) Information Provision
该部应与主管部门协调,提供必要的系统,使消费者能够获得有关安全和不安全产品以及国内外采取的行动的信息。
- 第11条 — Article (11) Complaints and Reports
该部应与主管部门协调,提供与产品安全相关的报告和投诉所需的系统,并确保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第12条 — Article (12) Implementing Resolutions
部长应发布实施本决议规定所需的决议。
- 第13条 — Article (13) Repeals
与本决议的规定相抵触或抵触的任何规定均应废除。
- 第14条 — Article (14) Publication and Enforcement
本决议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总理 由我们签发:日期:伊斯兰历 1442 年斋月九日,对应日期:公元 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