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5条

除本法第(4)条第(2)项规定的要求外,上述第(3)条中提到的报告应以使用现有现代技术的科学证据支持的检查和测试为依据,并按照该部确定或接受的控制措施进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供应商信息和地址。 2. 有关运输、储存、展示和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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