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4条

供应商在向该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后应遵守以下控制措施: 1. 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贴上数据和信息标签,其中包括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供应商的身份和地址的所有信息、与产品相关的参考资料、产品所属的生产批次(如果需要)以及该部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2. 如果此类风险不具体,则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间以及在产品预期和预期用途内固有风险的信息,前提是此类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特性,包括其组件、包装、使用或组装说明以及安装和维护说明,具体取决于产品性质。 b.说明如何将该产品与其他产品一起使用,以及如果可以与其他产品一起使用,其影响。 c.以清晰易懂的方式提供产品标签和任何预期风险警告。 d.与产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产品或其任何部件的处置方法或与产品相关的任何警告或指示标志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e.与使用产品时的弱势消费者类别相关的信息,特别是儿童、老人、孕妇和残疾人。 f.作为最低要求,根据每种产品的性质,用阿拉伯语和英语在产品标签、手册和用户指南上书写信息。 3. 当产品的宣传或促销违反部委颁布的标准和规定时,避免使用误导性声明。 4.声明产品安全。 5、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溯源,确保产品安全。 6. 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健康和安全的立法要求。 7. 了解该产品在投放市场或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事故和危害。 8. 尽量减少和解决风险和危害,包括撤回或召回不安全产品,并按照主管当局确定的方法和程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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