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或公认的方法和手段,按照标准和手册,通过文件审查和检查以及对产品样品进行必要的测试,进行适合产品特性的监督、市场调查和检查。 2. 必要时,该部应与主管部门协调,就被认定为高风险或中度风险产品的产品向消费者发出警告。 3. 供应商应配合主管部门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以防止或尽量减少产品投放市场造成的风险。 4.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主管当局可以进入供应商的设施和场所采集产品样品。 5. 主管当局应对工厂、海关仓库和仓库以及供应商进行不定期或定期的实地考察,并对运输和包装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满足本法和本决议的要求。 6.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提供产品的技术文件、测试报告以及产品制造和生产的适用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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