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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发布一部共22条的条例,规范税务申诉委员会对所得税、消费税和增值税事项的权限与工作。内容包括登记簿、45日提交期限、三份阿拉伯文申诉书、税务局答复、技术审查、听证、附理由决定、通知、更正及回避。该决定明确废止第52/2004号部长决定及冲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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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税法划归该委员会管辖的行政申诉,包括对税务局主席就异议及行政处罚所作决定的申诉,以及登记人提出的消费税申诉。
限制与排除
该条例不取代向税务局提出的初始异议、司法上诉或各税种特别规则。条例规范程序而非委员会人员;人员组成由单独组织文件确定,在本次核验链条中为财政部长第143/2024号决定,且可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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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正文
第一章 · 定义与一般规定
适用本条例时,其中词语与表述具有前述《所得税法》《消费税法》及《增值税法》所规定的相同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 税务局:阿曼税务局。 2. 税务局主席:阿曼税务局主席。 3. 委员会:税务申诉委员会。 4. 主席:委员会主席。 5. 秘书:委员会秘书。 6. 申诉人:前述所得税法、消费税法或增值税法项下的纳税人、登记人、责任人、责任雇员,或者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人。
第一章 · 定义与一般规定
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1. 审理对税务局主席依据《所得税法》及《增值税法》就异议作出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2. 审理登记人依据《消费税法》提出的申诉。 3. 审理对税务局主席依据前述所得税法、消费税法及增值税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4. 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章 · 定义与一般规定
委员会应保存下列登记簿: 1. 申诉登记簿:按收到日期连续编号,并注明申诉提交年度、申诉人资料、申诉书附件清单,以及各年度或纳税期间(或其部分)的争议税额。 2. 听证登记簿:记载申诉听证日期及每次听证所作决定的摘要。 3. 决定登记簿:记载委员会决定的主文、作出日期及通知利害关系人的日期。 4. 委员会工作性质所需并由主席确定的其他登记簿。 上述登记由委员会秘书处办理。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在遵守前述《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前提下,委员会依本章规定的规则与程序行使职权。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申诉人应在下列日期起45日内,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一式三份的申诉书:被通知或确知拟申诉决定之日,或者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届满而尚未作出决定之日。申诉书应载明申诉人资料、申诉事项、依据及请求;不得提出未曾在向税务局提交的异议中提出的新请求。 申诉书应以阿拉伯文制作,由申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附有支持申诉的全部文件及资料的核证副本。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委员会秘书处应为每项申诉设立独立案卷,其连续编号与申诉登记簿中的编号一致。案卷应存放申诉书原件及附件、税务局答复意见、委员会技术专家报告、相关备忘录与往来函件、听证记录、就申诉作出的决定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委员会秘书处应自申诉提交之日起不超过7日内,将申诉书及其附件副本送交税务局。税务局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制作答复意见,并连同必要文件(如有)提交委员会秘书处。 申诉人或其授权代表可查阅税务局答复及附件,但须对其中资料与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委员会技术专家应审查申诉事项及全部附件,并可向申诉人与税务局补充调取必要资料和文件。专家应自收到已具备全部所需资料与文件的完整申诉案卷之日起不超过7日内制作报告,主要包括: (a) 是否符合受理申诉的法定形式条件; (b) 事项摘要,包括申诉人的请求与理由,以及税务局的答复与依据; (c) 对申诉事项的技术意见。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委员会技术专家提交报告后,秘书应将申诉案卷清单报主席,以安排最近的听证日期。除非确有必要延期或加快审理个别申诉,应遵循申诉收到及登记的先后顺序。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秘书应至少在听证举行前7日,将听证时间与地点通知申诉人和税务局。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其他电子方式或挂号信送达。申诉人或税务局代表未出席的,委员会可依据已提交文件对申诉作出决定。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秘书应至少在预定听证日期前7日,将申诉清单及各案卷副本送交主席与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委员会在税务局办公场所或者主席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听证。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委员会应遵守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与一般原则,特别是: 1. 所有程序均应在申诉人与税务局知悉并参与的情况下进行。 2. 使申诉人与税务局均可查阅对方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3. 审议申诉人与税务局之间的全部争议事项、所提抗辩及相关答复。 4. 依法向申诉人与税务局送达通知。 5. 不得超出申诉所载请求范围。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申诉听证期间,税务局由其主席或主席授权的代表出席。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申诉人可亲自出席听证,也可由其授权人,或委任依法获许可从事会计与审计业务的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出席。上述人员可就申诉书所载请求与理由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并提交与申诉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秘书与技术专家,或各自的替代人员,必须出席申诉听证及评议。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委员会听证不公开。委员会决定应说明理由,并由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票数相等时,听证主持人所支持的一方占优。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秘书应制作会议记录,概述委员会每次听证及其中的讨论;记录由听证主持人与秘书签署。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委员会技术专家负责起草申诉决定。主席可将决定草案交由任何委员会成员审核。 听证主持人与秘书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不超过7日内签署决定。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秘书应在委员会决定签署之日起不超过7日内通知申诉人与税务局。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其他电子方式或挂号信送达,并将通知副本存入申诉案卷。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委员会可依职权或应申诉人、税务局申请,更正其决定主文中的实质性笔误、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申诉人或税务局亦可请求委员会解释决定主文中的歧义。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如主席或委员会成员与申诉存在足以影响其公正性的联系,或者其本人或四亲等以内亲属对申诉人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该人员必须回避审理。回避应记入由秘书保存的专门记录,并将副本存入申诉案卷。违反本规定所作出的委员会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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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Tax Authority Decision 57/2021 · issued 29 March 2021 · OG 1386 (4 April 2021) · effective 5 April 2021 · repeals Ministerial Decision 52/2004 · 阿曼税务局/司法与法律事务部
2026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