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2021号决定:发布税务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57/2021号决定:发布税务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第20条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秘书应在委员会决定签署之日起不超过7日内通知申诉人与税务局。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其他电子方式或挂号信送达,并将通知副本存入申诉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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