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2021号决定:发布税务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57/2021号决定:发布税务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第7条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委员会秘书处应自申诉提交之日起不超过7日内,将申诉书及其附件副本送交税务局。税务局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制作答复意见,并连同必要文件(如有)提交委员会秘书处。 申诉人或其授权代表可查阅税务局答复及附件,但须对其中资料与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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