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2021号决定:发布税务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57/2021号决定:发布税务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0条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秘书应至少在听证举行前7日,将听证时间与地点通知申诉人和税务局。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其他电子方式或挂号信送达。申诉人或税务局代表未出席的,委员会可依据已提交文件对申诉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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