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应在下列日期起45日内,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一式三份的申诉书:被通知或确知拟申诉决定之日,或者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届满而尚未作出决定之日。申诉书应载明申诉人资料、申诉事项、依据及请求;不得提出未曾在向税务局提交的异议中提出的新请求。 申诉书应以阿拉伯文制作,由申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附有支持申诉的全部文件及资料的核证副本。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
Tax第57/2021号决定:发布税务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 申诉条件与程序
申诉人应在下列日期起45日内,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一式三份的申诉书:被通知或确知拟申诉决定之日,或者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届满而尚未作出决定之日。申诉书应载明申诉人资料、申诉事项、依据及请求;不得提出未曾在向税务局提交的异议中提出的新请求。 申诉书应以阿拉伯文制作,由申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附有支持申诉的全部文件及资料的核证副本。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