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父亲或母亲承担监护照料的,经另一方家长书面同意;父亲死亡时,经人身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可携子女出境。 2. 法院可许可承担照料的父亲或母亲携子女出境,每年一次或数次合计不超过六十日,但须提供法院认可的子女返回保证;年度自首次许可之日起计算。旅行符合子女利益、为治疗所需或者存在法院认定的其他必要情形时,法院在听取另一方家长意见,父亲死亡时听取人身法定监护人意见后,可准许超过该期限,但其无法到场的除外。 3. 非父母的照料者,经父母双方书面同意;一方死亡时,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父亲或父母双方死亡时,经人身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可携子女出境。 4. 法院可许可非父母的照料者携子女出境,每年一次或数次合计不超过六十日,但须提供法院认可的子女返回保证;年度自首次许可之日起计算。旅行符合子女利益、为治疗所需或者存在法院认定的其他必要情形时,法院在听取父母双方意见,一方死亡时听取另一方意见,父亲或父母双方死亡时听取人身法定监护人意见后,可准许超过该期限,但有关人员无法到场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