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17条

1. 在不影响本法第116条的前提下,法定监护人可保管子女护照;出行时应将护照交给承担监护照料者。 2. 法定监护人在需要时无理拒绝将护照交给承担照料的女性的,法院可命令由该女性保管护照。 3. 承担照料的女性有权保管子女出生证明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认证副本,并有权保管子女身份证。 4. 任何年满十八周岁且不存在行为能力障碍的男性或女性,均可自行保管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但法院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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