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下列情形下,监护照料权消灭: a. 承担照料者不再符合任何一项法定条件; b. 承担照料者怠于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照料义务; c. 承担照料者以定居为目的迁往无法保障子女利益的地点; d. 有权承担照料者自知悉权利产生原因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提出请求,但子女利益要求另有处理的除外; e. 新的照料者与并非因健康障碍而丧失照料权的人共同居住; f. 照料者实施影响子女的有失体面行为。 2. 照料权已经消灭的人,在消灭原因消除后可再次向法院提出请求。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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