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医疗产品及其制造所使用的原料或药用原料,只有取得阿联酋药品管理局的批准或许可,方可进口、出口或再出口。 2. 内阁可根据董事长建议,在与主管卫生机关协调后作出决定,依决定规定的规则和条件,对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作出例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1. 任何医疗产品及其制造所使用的原料或药用原料,只有取得阿联酋药品管理局的批准或许可,方可进口、出口或再出口。 2. 内阁可根据董事长建议,在与主管卫生机关协调后作出决定,依决定规定的规则和条件,对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作出例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