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依下列条件签发医疗产品、原料或药用原料进口、出口或再出口批准或许可: a. 拟进口或出口的医疗产品具有阿联酋药品管理局签发的任一类型有效上市许可或紧急使用批准;依本法令第5条免于取得上市许可的产品不受此条件限制; b. 申请人为生物样本库、药学实验室、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生物等效性中心、医疗仓库、医疗产品工厂或医疗产品合同制造企业,且依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获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c. 符合本法令实施条例根据申请类型规定的技术和运营条件、其他条件、规则或要求,以及进口、出口或再出口批准或许可的有效期要求。 2.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检查货物,以核实是否符合本条第1款所述条件和要求,包括运输条件。 3. 医疗产品的使用对公共健康构成风险,或者有关情形表明其可能拟用于非法目的的,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限制或禁止进口、出口或再出口该等医疗产品。董事会应作出决定,公布限制或禁止进口、出口或再出口的医疗产品、原料或药用原料清单。 4. 在不影响有关受控和半受控物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现行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应作出决定,规范医疗产品货物经国家口岸临时过境,或者路线涉及国家领土但未实际进入国家领土时的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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