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内阁应根据董事长建议,并与主管卫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协调,作出决定,建立激励和优惠制度,以吸引投资并支持医疗产业领域的创新与发展。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