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不影响本法令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的前提下,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a. 药事机构和生物样本库违反本法令、其实施条例或实施决定的:1. 书面提醒;2. 书面警告;3. 一千迪拉姆以上一百万迪拉姆以下罚款;4. 暂停许可不超过六个月;5. 撤销许可。隶属于公立卫生机构的普通药房免受暂停许可和撤销许可两项处分; b. 药学职业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1. 书面提醒;2. 书面警告;3. 一千迪拉姆以上五十万迪拉姆以下罚款;4. 暂停执业许可不超过一年;5. 撤销许可。 2. 第1款所述纪律违法行为,应视情形由卫生部、主管卫生机关分别设立的委员会,或者管理局设立的药事实践监督委员会审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