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监督药事机构和生物样本库遵守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包括已签发许可、批准和准许的条件;为此可进行检查、抽取样本并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和文件。 2. 管理局应监督、检查国家全境(包括自由区)港口和口岸的医疗产品货物及物流中心;为此可进行事先通知或不预先通知的检查、抽取样本并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和文件。 3. 管理局可与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协调,对由其许可的药事机构和生物样本库进行检查,并可抽取样本及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和文件。 4. 管理局可与卫生部和主管卫生机关合作,对获许可药事机构和生物样本库的合规情况以及其中医疗产品库存是否充足开展联合监督,并可组建联合监督工作组。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