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或主管卫生机关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于下列任一情形撤销生物等效性中心许可:1. 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2. 开设许可经证明系因提交伪造文件或不正确数据、信息而取得;3. 中心连续关闭超过三个月且无相应机关认可的正当理由;4. 自许可开设之日起九个月内未开始营业且无正当理由;5. 多次以违反相关良好规范标准和指示的方式开展活动;6. 第157条所述违法行为重复发生,或者未在相应机关规定期限内消除;7. 违反第156条第2款或第3款禁令;8. 实施条例或现行地方性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撤销许可的情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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