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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 KYC 数字平台法令第1–20条

  1.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为适用本法令,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及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内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内阁。 财政部:财政部。 部长:财政部长。 中央银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 行长:中央银行行长。 相关机关:本法令执行条例确定的机关。 平台:“了解你的客户”(KYC)数字平台。 公司:依据本法令设立的公司,负责建立并管理平台,收集、分析、使用、流转及交换 KYC 数据,并出具 KYC 报告。 数据提供方:依本法令及其执

  2. 第2条 — Article (2) Objectives

    本法令旨在: 1. 发展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并推进数字化转型; 2. 核验客户身份及其遵守国家现行金融及其他法规的情况; 3. 向使用方提供必要数据及信息,以提高金融交易透明度; 4. 规范国家境内 KYC 数据的收集、分析、分类及使用; 5. 便利信息交换及打击金融犯罪方面的合作。

  3. 第3条 — Article (3) Scope of Application

    本法令适用于: 1. 公司、数据提供方、客户及使用方;以及 2. 本法令执行条例所确定的任何与 KYC 数据有关的主体。

  4. 第4条 — Article (4) Company Incorporation

    1. 为实施本法令,应设立一家公司负责建立并管理 KYC 平台。公司具有开展其活动所需的法人资格及法律行为能力;除本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特别规定外,公司适用经修订的2021年第32号关于商业公司的联邦法令或取代该法令的其他法律。 2.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不少于七人且不超过十一人,包括董事长;董事长由中央银行行长助理之一担任。中央银行应与财政部协调拟订公司章程,并由内阁根据部长提议以决定批准。章程应载明规范公司的全部规定,包括: a. 公司

  5. 第5条 — Article (5) Company Activities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活动外,公司还应开展以下活动: 1. 建立并管理平台; 2. 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政策、标准及指引,规范 KYC 数据的收集、保存、分析、分类、使用、流转及交换; 3. 按照本法令执行条例规定的规则出具 KYC 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或产品; 4. 与数据提供方协调,规范 KYC 数据的取得; 5. 制定并完善风险评估工具及标准。

  6. 第6条 — Article (6) The Company Obligations

    在遵守公司章程以及中央银行依本法令第12条发布的规则和决定的前提下,公司应当: 1. 除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其持有的任何 KYC 数据; 2. 按照执行条例规定的规则及技术要求,建立处理 KYC 数据及报告的现代化系统; 3. 保护经平台传输的 KYC 数据,防止其丢失、损坏、被非法或不安全地访问、使用或修改,包括制定应对紧急情况的工具及措施; 4. 按照本法令、其执行条例及中央银行决定使用 KYC 数据

  7. 第7条 — Article (7) Access to Data

    1. 客户有权按照执行条例规定或中央银行批准的规则查阅其 KYC 报告详情。 2. 对数据提供方所提供 KYC 数据中的错误,公司不承担责任,但该错误因公司或其员工疏忽造成的除外。 3. 本法令执行条例应规定依客户请求处理 KYC 报告更正申请的程序及规则。

  8. 第8条 — Article (8) Relationship with Data Provider

    1. 公司应与数据提供方订立协议,规范 KYC 数据的提供、使用及交换机制,包括保护该等数据并确保其保密性的条款、条件及相关格式。 2. 数据提供方应按照双方协议向公司提供其要求的 KYC 数据,不得因此给公司增加任何财务负担。 3. 本法令执行条例应确定平台所需且数据提供方可向公司提供的客户数据。

  9. 第9条 — Article (9) Prohibition on the Use and Exchange of KYC Data

    禁止公司为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规定以外的目的使用、流转或交换 KYC 数据。

  10. 第10条 — Article (10) Controls for Issuing KYC Report

    1. 使用方在请求 KYC 报告前应取得客户同意。公司应建立必要程序或系统,以确保使用方请求的每份报告均已取得客户同意。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方可根据紧急事项法官的命令,按照本法令执行条例规定的规则,请求公司就其任何债务人出具 KYC 报告。

  11. 第11条 — Article (11) Confidentiality of KYC Data

    在遵守本法令第10条的前提下,KYC 数据在性质上属于保密信息,仅可由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规定的关系各方使用。除非取得客户、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理人的同意,或根据主管司法机关为其正在进行的调查及审理案件在必要范围内提出的请求,不得允许任何使用方直接或间接查阅或获知该等数据。

  12. 第12条 — Article (12) The Central Bank Competences

    中央银行作为依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对公司活动实施监管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1. 监督公司妥善履行其受托任务; 2. 制定公司开展活动及提供服务所依据的规则; 3. 制定并发布适用于数据提供方及使用方的行为准则; 4. 确定公司可向数据提供方请求的客户相关数据及信息; 5. 按照本法令、其执行条例及国家现行法律向公司发布任何指示或决定。

  13. 第13条 — Article (13) KYC Database

    KYC 数据库应按照本法令执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连接。

  14. 第14条 — Article (14) Penalties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不少于两年监禁及不少于50,000阿联酋迪拉姆罚金,或处其中一项刑罚: a. 在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未授权的情形下披露 KYC 数据或 KYC 报告; b. 未取得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要求的同意,或以欺诈方式、虚假信息取得或访问 KYC 报告; c. 违反 KYC 数据或 KYC 报告的保密要求; d. 恶意篡改数据或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 2. 公职人员或公司任何员工实施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规定的任何犯罪,构成加重情

  15. 第15条 — Article (15) Vio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并与行长协调,发布关于违反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行为的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罚规定,并规定相关申诉机制及行政罚款收缴方式。

  16. 第16条 — Article (16) Executive Regulations

    中央银行应与国家相关机关协商拟订本法令执行条例,并由内阁根据部长提议以决定发布。执行条例至少应包括: 1. 数据提供方的性质及类别; 2. 向平台提供数据的机制以及数据类型和性质; 3. 所有相关方的权利及义务; 4. 用于保存、处理、保护及出具全部 KYC 数据和报告的系统规则及技术要求; 5. 客户查阅其 KYC 报告详情所依据的规则; 6. 就使用方任何债务人出具 KYC 报告的规则; 7. 与数据有关的投诉提交、审查及处理机制。

  17. 第17条 — Article (17) Financial Return

    中央银行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提议并与财政部协调,作出决定确定公司向使用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8. 第18条 — Article (18) Judicial Enforcement

    由司法部长与行长协商后以决定指定的公司员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具有司法执法人员资格,有权查明违反本法令、其执行条例及实施二者所发布决定的行为。

  19. 第19条 — Article (19) Repeals

    与本法令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任何规定均予废止。

  20. 第20条 — Article (20) Publicat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Decree by Law

    本法令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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