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联邦数字 KYC 基础设施,包括平台及运营公司、数据提供与使用、客户同意、保密、中央银行监督及责任。
- 平台公司、其治理及中央银行权限。
- 数据提供者与使用者、客户同意、更正及保密。
- 责任、行政处罚及后续实施条例。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数字 KYC 平台运营公司、数据提供者、客户、数据使用者以及与 KYC 数据相关的其他主体,具体范围由实施条例确定。数据提供者的定义涵盖联邦及地方政府实体、阿联酋境内及自由区私营部门、中央银行持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机构,以及其他潜在参与者。
限制与排除
本法令并未规定每一金融机构均无条件参与;实际覆盖范围取决于后续实施条例、公司章程、中央银行规则、行为守则及参与者协议。客户同意是访问数据的一般规则,但在涉及数据使用者债务人的紧急司法事项中,可依司法命令适用例外。本法与反洗钱/反恐融资、个人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及行业许可规则并行适用,并不取代这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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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适用本法令,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及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内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内阁。 财政部:财政部。 部长:财政部长。 中央银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 行长:中央银行行长。 相关机关:本法令执行条例确定的机关。 平台:“了解你的客户”(KYC)数字平台。 公司:依据本法令设立的公司,负责建立并管理平台,收集、分析、使用、流转及交换 KYC 数据,并出具 KYC 报告。 数据提供方:依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向平台提供必要数据的任何机关或机构,包括联邦及地方政府机关和机构、在国家境内或自由区经营的私营部门公司和机构、经中央银行许可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保险相关专业机构,以及公司认为可作为潜在数据提供方的其他任何机关或机构。 客户:同意就其本人出具 KYC 报告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使用方:依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有权取得 KYC 报告的机关或机构。 KYC 数据:与客户有关并须向使用方提供,以便其按照本法令执行条例的规定对客户进行事先核验的数据、信息、文件及官方资料。 KYC 报告:公司根据客户同意及使用方请求出具的、载有 KYC 数据的报告。 客户同意:客户为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规定的目的,以书面、数字方式或其他法律认可方式作出的事先同意。 行为准则:对数据提供方及使用方具有约束力的一套规则,用于规范 KYC 数据的请求、收集、保存、分析、分类、使用、流转及交换,并规定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与该等数据有关的运营政策和程序。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令旨在: 1. 发展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并推进数字化转型; 2. 核验客户身份及其遵守国家现行金融及其他法规的情况; 3. 向使用方提供必要数据及信息,以提高金融交易透明度; 4. 规范国家境内 KYC 数据的收集、分析、分类及使用; 5. 便利信息交换及打击金融犯罪方面的合作。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令适用于: 1. 公司、数据提供方、客户及使用方;以及 2. 本法令执行条例所确定的任何与 KYC 数据有关的主体。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为实施本法令,应设立一家公司负责建立并管理 KYC 平台。公司具有开展其活动所需的法人资格及法律行为能力;除本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特别规定外,公司适用经修订的2021年第32号关于商业公司的联邦法令或取代该法令的其他法律。 2.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不少于七人且不超过十一人,包括董事长;董事长由中央银行行长助理之一担任。中央银行应与财政部协调拟订公司章程,并由内阁根据部长提议以决定批准。章程应载明规范公司的全部规定,包括: a. 公司名称及法律形式; b. 公司所有权、总部及分支机构; c. 公司宗旨、已发行及授权资本及其缴付方式; d. 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的程序及规则; e. 董事会组成、成员任命方式及其职责、权限与报酬; f.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责及权限; g. 公司运营制度; h. 公司解散及清算;以及 i. 联邦政府在公司资本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其持有股份的性质,以及该等股份赋予联邦政府对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权。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活动外,公司还应开展以下活动: 1. 建立并管理平台; 2. 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政策、标准及指引,规范 KYC 数据的收集、保存、分析、分类、使用、流转及交换; 3. 按照本法令执行条例规定的规则出具 KYC 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或产品; 4. 与数据提供方协调,规范 KYC 数据的取得; 5. 制定并完善风险评估工具及标准。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遵守公司章程以及中央银行依本法令第12条发布的规则和决定的前提下,公司应当: 1. 除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其持有的任何 KYC 数据; 2. 按照执行条例规定的规则及技术要求,建立处理 KYC 数据及报告的现代化系统; 3. 保护经平台传输的 KYC 数据,防止其丢失、损坏、被非法或不安全地访问、使用或修改,包括制定应对紧急情况的工具及措施; 4. 按照本法令、其执行条例及中央银行决定使用 KYC 数据; 5. 向中央银行报告任何违反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的行为。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客户有权按照执行条例规定或中央银行批准的规则查阅其 KYC 报告详情。 2. 对数据提供方所提供 KYC 数据中的错误,公司不承担责任,但该错误因公司或其员工疏忽造成的除外。 3. 本法令执行条例应规定依客户请求处理 KYC 报告更正申请的程序及规则。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公司应与数据提供方订立协议,规范 KYC 数据的提供、使用及交换机制,包括保护该等数据并确保其保密性的条款、条件及相关格式。 2. 数据提供方应按照双方协议向公司提供其要求的 KYC 数据,不得因此给公司增加任何财务负担。 3. 本法令执行条例应确定平台所需且数据提供方可向公司提供的客户数据。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禁止公司为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规定以外的目的使用、流转或交换 KYC 数据。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使用方在请求 KYC 报告前应取得客户同意。公司应建立必要程序或系统,以确保使用方请求的每份报告均已取得客户同意。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方可根据紧急事项法官的命令,按照本法令执行条例规定的规则,请求公司就其任何债务人出具 KYC 报告。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遵守本法令第10条的前提下,KYC 数据在性质上属于保密信息,仅可由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规定的关系各方使用。除非取得客户、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理人的同意,或根据主管司法机关为其正在进行的调查及审理案件在必要范围内提出的请求,不得允许任何使用方直接或间接查阅或获知该等数据。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中央银行作为依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对公司活动实施监管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1. 监督公司妥善履行其受托任务; 2. 制定公司开展活动及提供服务所依据的规则; 3. 制定并发布适用于数据提供方及使用方的行为准则; 4. 确定公司可向数据提供方请求的客户相关数据及信息; 5. 按照本法令、其执行条例及国家现行法律向公司发布任何指示或决定。
第1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KYC 数据库应按照本法令执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连接。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不少于两年监禁及不少于50,000阿联酋迪拉姆罚金,或处其中一项刑罚: a. 在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未授权的情形下披露 KYC 数据或 KYC 报告; b. 未取得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要求的同意,或以欺诈方式、虚假信息取得或访问 KYC 报告; c. 违反 KYC 数据或 KYC 报告的保密要求; d. 恶意篡改数据或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 2. 公职人员或公司任何员工实施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规定的任何犯罪,构成加重情节。 3. 适用本法令规定的刑罚,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更重刑罚,亦不影响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并与行长协调,发布关于违反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行为的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罚规定,并规定相关申诉机制及行政罚款收缴方式。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中央银行应与国家相关机关协商拟订本法令执行条例,并由内阁根据部长提议以决定发布。执行条例至少应包括: 1. 数据提供方的性质及类别; 2. 向平台提供数据的机制以及数据类型和性质; 3. 所有相关方的权利及义务; 4. 用于保存、处理、保护及出具全部 KYC 数据和报告的系统规则及技术要求; 5. 客户查阅其 KYC 报告详情所依据的规则; 6. 就使用方任何债务人出具 KYC 报告的规则; 7. 与数据有关的投诉提交、审查及处理机制。
第1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中央银行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提议并与财政部协调,作出决定确定公司向使用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1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由司法部长与行长协商后以决定指定的公司员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具有司法执法人员资格,有权查明违反本法令、其执行条例及实施二者所发布决定的行为。
第1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与本法令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任何规定均予废止。
第2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令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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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以联邦登记册的官方阿拉伯文为准。政府英文版本附有译文不具法律效力的免责声明。站内仅规范空格及换行,不改变实质内容;俄文及中文为非官方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已于2026年8月31日核查元数据、现行状态、结构、全部20条、同意及保密规则、中央银行权限和处罚。用于平台接入、数据共享或执法前,须由阿联酋律师外部复核并核查已颁布的实施文件。 · 2026年8月31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4年10月1日——颁布2024年第30号联邦法令;10月14日刊载于第785号官方公报增刊并生效。
- 2026年8月31日——全部20条纳入四语可直达语料库,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英文,并编制俄文及中文编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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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30 of 2024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核对官方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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