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 KYC 数字平台法令

第1条

为适用本法令,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及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内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内阁。 财政部:财政部。 部长:财政部长。 中央银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 行长:中央银行行长。 相关机关:本法令执行条例确定的机关。 平台:“了解你的客户”(KYC)数字平台。 公司:依据本法令设立的公司,负责建立并管理平台,收集、分析、使用、流转及交换 KYC 数据,并出具 KYC 报告。 数据提供方:依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向平台提供必要数据的任何机关或机构,包括联邦及地方政府机关和机构、在国家境内或自由区经营的私营部门公司和机构、经中央银行许可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保险相关专业机构,以及公司认为可作为潜在数据提供方的其他任何机关或机构。 客户:同意就其本人出具 KYC 报告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使用方:依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有权取得 KYC 报告的机关或机构。 KYC 数据:与客户有关并须向使用方提供,以便其按照本法令执行条例的规定对客户进行事先核验的数据、信息、文件及官方资料。 KYC 报告:公司根据客户同意及使用方请求出具的、载有 KYC 数据的报告。 客户同意:客户为本法令及其执行条例规定的目的,以书面、数字方式或其他法律认可方式作出的事先同意。 行为准则:对数据提供方及使用方具有约束力的一套规则,用于规范 KYC 数据的请求、收集、保存、分析、分类、使用、流转及交换,并规定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与该等数据有关的运营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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