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实施本法令,应设立一家公司负责建立并管理 KYC 平台。公司具有开展其活动所需的法人资格及法律行为能力;除本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特别规定外,公司适用经修订的2021年第32号关于商业公司的联邦法令或取代该法令的其他法律。 2.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不少于七人且不超过十一人,包括董事长;董事长由中央银行行长助理之一担任。中央银行应与财政部协调拟订公司章程,并由内阁根据部长提议以决定批准。章程应载明规范公司的全部规定,包括: a. 公司名称及法律形式; b. 公司所有权、总部及分支机构; c. 公司宗旨、已发行及授权资本及其缴付方式; d. 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的程序及规则; e. 董事会组成、成员任命方式及其职责、权限与报酬; f.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责及权限; g. 公司运营制度; h. 公司解散及清算;以及 i. 联邦政府在公司资本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其持有股份的性质,以及该等股份赋予联邦政府对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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