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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主义名单决定 — 第1–6条
- 第1条 — Article (1)
为适用本决定,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所列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司法部。 法令:2023年第34号关于打击歧视、仇恨和极端主义的联邦法令。 极端主义:一人、多人或团体受思想、意识形态、价值观或原则驱动而实施的任何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亵渎宗教、造成歧视或煽动仇恨言论的行为。 极端主义人员:实施法令所列犯罪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持有极端主义思想并有再次实施法令所列犯罪之虞。 极端主义组织:协会、中心、机构、组织…
- 第2条 — Article (2)
1. 司法部应编制拟列名人员或组织的资料及列入极端主义名单的理由,与有关机关协调后提交内阁,由内阁批准或驳回列名申请。 2. 极端主义名单增列、移出以及在具备列名理由时将此前移出者重新列名,均适用本条第1款。
- 第3条 — Article (3)
司法部应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间内定期复核极端主义名单,并可为复核之目的向执法机关及有关机关索取其认为必要的说明或文件。
- 第4条 — Article (4)
1. 列入、重新列入极端主义名单以及增列或移出名单的决定,自作出之日或者内阁指定之日起生效,并应在官方公报公布。 2. 前款决定可依司法部制定的规则,以阿拉伯文和英文在媒体发布。 3. 内阁作出列名或更新决定后,司法部应立即向有关机关通报。
- 第5条 — Article (5)
被列入极端主义名单者可依下列程序对决定提出申诉: 1.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依司法部规定的机制向司法部提交书面申诉,并附全部证明文件; 2. 司法部审查后将申诉提交内阁,并可向申请人、执法机关或有关机关索取补充说明或文件; 3. 内阁批准申诉的,应决定将申诉人从极端主义名单移出;司法部应立即获知决定,通知申诉人并依其程序通报; 4. 申诉被驳回或者自提交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获答复的,申诉人可自收到驳回通知或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法院起…
- 第6条 — Article (6)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次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