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主义名单决定

第5条

被列入极端主义名单者可依下列程序对决定提出申诉: 1.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依司法部规定的机制向司法部提交书面申诉,并附全部证明文件; 2. 司法部审查后将申诉提交内阁,并可向申请人、执法机关或有关机关索取补充说明或文件; 3. 内阁批准申诉的,应决定将申诉人从极端主义名单移出;司法部应立即获知决定,通知申诉人并依其程序通报; 4. 申诉被驳回或者自提交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获答复的,申诉人可自收到驳回通知或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法院起诉内阁的列名决定; 5. 主管法院驳回申诉后,自驳回之日起满六个月方可再次申诉,但在该期限届满前出现并由主管法院院长接受的重大理由除外; 6. 未先依本条提出申诉并被驳回或逾期未获答复的,不得直接起诉列名或重新列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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