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主义名单决定

第4条

1. 列入、重新列入极端主义名单以及增列或移出名单的决定,自作出之日或者内阁指定之日起生效,并应在官方公报公布。 2. 前款决定可依司法部制定的规则,以阿拉伯文和英文在媒体发布。 3. 内阁作出列名或更新决定后,司法部应立即向有关机关通报。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