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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主义名单决定
极端主义名单决定
第3条
司法部应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间内定期复核极端主义名单,并可为复核之目的向执法机关及有关机关索取其认为必要的说明或文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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