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主义名单决定

第2条

1. 司法部应编制拟列名人员或组织的资料及列入极端主义名单的理由,与有关机关协调后提交内阁,由内阁批准或驳回列名申请。 2. 极端主义名单增列、移出以及在具备列名理由时将此前移出者重新列名,均适用本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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