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用本决定,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所列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司法部。 法令:2023年第34号关于打击歧视、仇恨和极端主义的联邦法令。 极端主义:一人、多人或团体受思想、意识形态、价值观或原则驱动而实施的任何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亵渎宗教、造成歧视或煽动仇恨言论的行为。 极端主义人员:实施法令所列犯罪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持有极端主义思想并有再次实施法令所列犯罪之虞。 极端主义组织:协会、中心、机构、组织、团体或其分支,其出于极端主义动机实施法令所列犯罪,并有再次实施法令所列犯罪之虞。 有关机关:国家境内负责实施法令规定的政府机关。 列名:在极端主义名单中确定个人或组织的身份。 极端主义名单:依本决定设立的名单,列入危害国家的极端主义组织或人员,以及国家依国际义务必须列入的组织或人员。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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