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法或未能修复重复缺陷或多个非因消费者使用产生的缺陷时,消费者有权取得同类别、同标准新商品或购买时价值,条件为:缺陷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影响市场价值或安全;同一缺陷已维修两次(车辆三次),或多次维修每次连同备件供应超过15日;消费者无法运送保证商品的,供应商承担运输或上门维修。2. 保证车辆首次未修复且消费者无法到授权维修点的,供应商承担运输或派员到故障地/住所。3. 商品部分使用且三次以上仍未修复的,退还扣除折旧后的价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
1. 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法或未能修复重复缺陷或多个非因消费者使用产生的缺陷时,消费者有权取得同类别、同标准新商品或购买时价值,条件为:缺陷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影响市场价值或安全;同一缺陷已维修两次(车辆三次),或多次维修每次连同备件供应超过15日;消费者无法运送保证商品的,供应商承担运输或上门维修。2. 保证车辆首次未修复且消费者无法到授权维修点的,供应商承担运输或派员到故障地/住所。3. 商品部分使用且三次以上仍未修复的,退还扣除折旧后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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