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52条

1. 检察机关或主管法院可视情况无需事先通知,命令识别、追踪、估价、扣押或冻结犯罪资金或财产或等值资金,禁止管理,并限制出境,直至调查或审判结束。 2. 必要时可限制出境,禁止交易、处分该等财产,并采取措施防止旨在规避扣押、冻结或没收命令的处分,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权利。 3. 在不损害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如与被告订立合同或实施处分的各方或任何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目的是影响主管机关扣押、冻结、追回、没收或执行该等措施的能力,该合同或处分依法无效。 4. 缔约方的知情可从订立合同或实施处分的事实和客观情形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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