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51条

1. 金融情报机构负责人可根据对可疑交易报告、国内外来源(包括性质不同的对口机构或其他有权采取该措施的机关)所供信息或请求的分析,立即且无需事先通知,命令暂停或终止涉嫌与犯罪有关的交易,期限不超过十(10)个工作日。 2. 该机构应建立规范暂停、终止可疑交易以及因撤销命令或规定期间届满而解除措施之控制和程序的制度。 3. 负责人可根据对报告和其他所收信息的分析,无需事先通知,命令冻结金融机构、DNFBP 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持有的涉嫌与犯罪有关资金三十(30)日。 4. 作出冻结决定时,该机构应:a)无需事先通知有关主体执行;b)将决定及怀疑理由通知总检察长或其代表,其可修改、撤销决定或发布适当指示。 5. 总检察长或其代表可应说明理由的请求,按其确定期间延长冻结。 6. 延长冻结的理由消失时,负责人应向总检察长提出取消延长的建议。 7. 持有冻结资金的主体应通知所有人冻结命令及发布机关,要求其提供证明交易正当和资金来源合法的文件,并转交金融情报机构。 8. 负责人撤销冻结,或第3款期间届满而未延长时,有关主体应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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