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监管机关具有下列权限: 1. 及时从可靠来源取得各主管机关关于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可得信息,以确定其规模、特征和类型,评估其面临的恐怖融资风险性质,识别风险最高的子行业,制定有针对性、相称、风险为本的措施,并定期审查其充分性; 2. 采用有针对性、相称、风险为本的措施监管、监测非营利组织,防止被滥用于支持或资助恐怖主义,要求实施该等措施和其他义务并监督合规; 3. 审查非营利组织相关立法在防止其被滥用于支持或资助恐怖主义方面是否充分,并在必要时推动完善; 4. 通过审查可能使其易受利用的最新脆弱性信息,定期评估非营利组织; 5. 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协调,制定处理脆弱性的最佳实践,使其免遭恐怖融资滥用; 6. 推动、实施宣传教育计划,提高非营利组织和捐赠者对潜在脆弱性、支持和资助恐怖主义之滥用风险及可采取保护措施的认识; 7. 在国家层面与保存非营利组织相关信息的全部有关机关合作、协调及交换信息; 8. 建立充分控制和程序,确保非营利组织获知并执行国家委员会相关决定; 9. 具备侦测专业能力,可审查涉嫌被恐怖活动或组织利用或向其提供支持的非营利组织; 10. 在侦测审查中充分取得任何非营利组织管理和组织信息,包括财务及项目资料; 11. 对非营利组织开展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不得妨碍或延迟其合法慈善活动; 12. 建立与有关机关立即交换信息的机制,在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非营利组织存在下列情形时采取预防或调查措施:a)作为恐怖组织筹款掩护或被滥用于恐怖融资;b)被用作恐怖融资、规避资金冻结或其他恐怖支持的渠道;c)隐匿本拟用于合法目的但被转供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的资金轨迹; 13. 确定适当联络点及必要程序,回应关于涉嫌参与恐怖融资、支持恐怖主义或被用于该等目的之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信息请求。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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