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38条

1. 审前羁押命令所列期限届满时,应释放被羁押人;期限获延长或主管机关在届满前命令释放的除外。因其他理由被羁押者不适用释放。 2. 实施条例规定执行本条的专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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