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37条

1. 服刑人员于刑期届满次日中午释放。 2. 释放后须接受警察监督或电子监控的,机构应在释放前与有关警察局或内政部主管部门协调。 3. 释放时无可穿衣物且无法取得的,机构管理部门应依实施条例向其发放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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