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42条

1. 以任何方式吸食或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个人使用附表1第29项所列麻醉药品,或者附表4第二部分第8项所列植物的,处不少于三个月拘禁,或者1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金。 2. 自首次行为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内第二次实施前项任一行为的,处不少于六个月拘禁,或者2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金。 3. 第三次或其后实施第1款任一行为的,处不少于六个月拘禁,或者50,000至200,000迪拉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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