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42 bis条

1. 作为本法令第57条的例外,非国家公民且非合法居民的人,经任何陆路、海路或航空口岸入境时,被查获持有或保管拟用于吸食或个人使用、且不属于法律许可医疗情形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处5,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金。 2. 内阁根据本法令第3条所指主管局局长的建议作出决定,按照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查获次数规定罚金数额,并规定禁止行为人入境的情形和期限;该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 3. 任何情况下,查获物质均依本法令规定没收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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