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不少于三个月拘禁,或者2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金: a. 以任何方式吸食或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个人使用附表1、2、5所列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或者超过医疗处方剂量使用,但附表1第29项除外; b. 以任何方式吸食或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个人使用附表4所列植物,但附表4第二部分第8项除外。 2. 自首次行为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内第二次实施前项任一行为的,处不少于六个月拘禁,或者3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金。 3. 第三次或其后实施第1款任一行为的,处不少于二年拘禁,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罚金。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