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处方只能由获准在国家从事人医或兽医执业的医师开具,且须为治疗医师专业范围内的医疗所需,并应遵守附表9所列数量或者药品局依本法令第34条按照公认科学原则确定的数量。 内阁应根据董事会主席与主管局及国家联邦海关主管机关协调后提出的建议,作出决定,规定境外签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医疗处方应遵守的规则,以及处方所载患者本人或第三人将药品带入国家的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处方只能由获准在国家从事人医或兽医执业的医师开具,且须为治疗医师专业范围内的医疗所需,并应遵守附表9所列数量或者药品局依本法令第34条按照公认科学原则确定的数量。 内阁应根据董事会主席与主管局及国家联邦海关主管机关协调后提出的建议,作出决定,规定境外签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医疗处方应遵守的规则,以及处方所载患者本人或第三人将药品带入国家的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