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准经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机构,只能向下列人员销售、交付或以任何方式让与该等物质: 1. 获准经营该等物质的药品仓库、药房和医药制剂生产厂负责人。 2. 医院、仓库、诊疗所和获许可疗养机构的药房负责人,但其须为药师。 3. 在没有药师时,由有关机构指定的获许可医院、诊疗所和疗养机构医师。 4. 获许可的化学分析实验室或者医学、科学、工业研究实验室负责人。 5. 政府机关和经认可科研机构的代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获准经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机构,只能向下列人员销售、交付或以任何方式让与该等物质: 1. 获准经营该等物质的药品仓库、药房和医药制剂生产厂负责人。 2. 医院、仓库、诊疗所和获许可疗养机构的药房负责人,但其须为药师。 3. 在没有药师时,由有关机构指定的获许可医院、诊疗所和疗养机构医师。 4. 获许可的化学分析实验室或者医学、科学、工业研究实验室负责人。 5. 政府机关和经认可科研机构的代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